据新京报报道,95岁的郑蔚正在等待他的二审开庭。因为被法院取保候审,郑蔚目前待在家里。他患有糖尿病,有时要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身体状况还算稳定,只是行动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搀扶或者坐轮椅。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郑蔚认为自己无罪,通过律师提交了二十多项证据。 12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经常纠集多名同案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蔚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认定郑蔚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参与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有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郑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郑蔚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根据案情描述,郑蔚因身体状况(糖尿病、行动不便需坐轮椅)无法亲自到庭,法院允许其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庭审。这一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的被告人,可通过视频等方式参与诉讼。 本案中,法院基于郑蔚的身体状况作出灵活安排,既保障了其诉讼权利,也确保审判程序合法性。其他可能不出庭的情况,除健康原因外,法律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期间限制人员流动)。重大事务冲突:如涉及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事务,但需法院审查批准。 95岁被告人郑蔚若二审维持原判,是否会被收监?陈平凡认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若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生活不能自理;(3)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本案中,郑蔚年满95岁且行动困难,可能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或“严重疾病”的条件,法院可依法决定监外执行。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暴力犯罪、累犯),即使高龄也可能被收监。 家属配合度:监外执行需家属或社区提供监管条件,否则仍可能收监。本案特殊性:郑蔚曾为离休干部,可能获得更严格的健康审查,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不会因其身份而改变。 郑伟军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法院当初并不认可他父亲也是团伙成员之一。郑伟军解释说,之所以会引火烧身,主要是因为他父亲利用自己离休干部的身份,持续反映村民被抓的问题,“这几年,陆续向有关部门写了几十份材料。” 因为被法院取保候审,郑蔚目前待在家里。他患有糖尿病,有时要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身体状况还算稳定,只是行动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搀扶或者坐轮椅。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天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经常纠集多名同案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蔚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认定郑蔚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参与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有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郑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郑蔚1949年6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江纵队,参加过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陆丰县公安局、英德茶场和韶关监狱等单位工作,1991年离休。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父亲自1949年参加革命后,就离开家乡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此后一直在外工作了五十多年,鲜少回到村里。2004年,因为自己的祖母病重,当时已74岁的父亲决定回到家乡暂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我父亲就离开了柴桥头村,前后在村里就住了一年多。” 对于“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认为当时是由郑蔚提议并选出的,他们听从郑蔚的安排,而郑蔚本人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据郑蔚本人回忆,2004年他在村里暂住期间,恰逢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而此前负责柴桥头村村务的村干部已外出打工,柴桥头村处于没有村干部管理的状态,于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选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一些村民在村中私搭乱建,如果不拆除清理,自来水管根本无法铺进村里。” 一审判决书记载,陆丰法院认为郑蔚参与的第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是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间,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为非法获利,以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借口,采用威胁、胁迫等方法,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20余户村民强行索要占地补偿款,获款共计人民币98500元。 据一位村民代表回忆,“十二代表”选出后,很快就在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名为《柴桥头村建立村规民约的部分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这份通知里还提到要清理乱占乱建的问题,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当时被推举负责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证言,该村民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没有被他们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记录以及凭据,“收取的钱用于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沟、法庭打官司、外出联系工作费用、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还有村民代表被打伤的医药费等。” 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并不认可,判决书记录了他对此事的解释,“我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是代表们自己商量的,我没有参与。”负责记账出纳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指出,收取补偿款这一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 判决书也记录了郑蔚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没有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占地补偿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郑蔚并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在郑蔚的辩护律师看来,即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预见“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事情,其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除了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外,陆丰法院还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纠集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认定郑蔚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另外两起。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04年12月26日,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以村民郑某盾违规建猪舍影响村容为由,雇请挖土机强行将村民郑某盾的3间猪舍及牛棚拆毁,经评估,郑某盾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875元。 同样是在这一天,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雇用挖土机,清理占用村巷道的建筑物时强行拆除了一间浴室,引发村民郑某头与两名村民代表的肢体冲突,期间郑蔚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剂朝郑某头脸部喷射,致郑某头跌入旁边水沟。经鉴定,村民郑某头和两名村民代表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一天之内发生的这两件事,陆丰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虽然认定郑蔚有参与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郑某头的违法行为,但在判决时并未提及相关罪名,判决书最终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郑蔚一审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十二代表”中的两位村民代表郑业和郑亿,已经被陆丰法院判处有罪,陆丰检察院在公诉时指控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过最后法院只判处两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他们参与拆除村民的猪舍和牛棚这件事,陆丰法院当时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只有3875元,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不能成立。” 而针对朝村民郑某头喷催泪剂一事,判决书中也列出了郑蔚的证言,他在证言中称当时看到郑某头与两位村民代表发生冲突,即拿出相机拍照,“郑某头拿石头要打我,我从身上拿出催泪剂喷了一下。” 多位村民代表在证言中证实,因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时间柴桥头村各种矛盾比较突出,村民之间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村民因此被拘留,也有村民因故意伤害获刑,到2005年,存在仅一年多的“十二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当年,郑蔚也在其母亲去世后离开柴桥头村。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时距离“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一事已经过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美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汕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郑美被判刑后,“十二代表”中又有四人陆续被认定为同案犯获刑,均是因为“十二代表”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 在郑美及其他几位村民的判决书中,法院均认为郑美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美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郑美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介绍说,郑美和其他几位村民都是在他父亲之前被判刑的,在这几位村民代表获刑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并不包括父亲。 然而等到2024年,在郑蔚被判刑的一审判决书中,相关表述出现了变化,郑蔚不仅被列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而且法院认定郑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郑蔚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在郑伟军看来,这样的判决明显前后矛盾,“先认定郑美是首要分子,后来又认为我父亲是首要分子,措辞都是一样的。” 郑伟军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法院当初并不认可他父亲也是团伙成员之一。郑伟军解释说,之所以会引火烧身,主要是因为他父亲利用自己离休干部的身份,持续反映村民被抓的问题,“这几年,陆续向有关部门写了几十份材料。” 郑伟军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其中一份材料,这是郑蔚写给“广东省公安厅信访督察总队负责同志”的材料,落款时间是2020年10月20日,其中提到,“10月13日,陆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之由传唤黄梅枝、傅珠兰、郑伟洲等三人。次日上午,黄梅枝、傅珠兰到南塘派出所接受传唤,随即被留置,当晚即被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文书证实,2021年,陆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向陆丰法院起诉了黄梅枝、傅珠兰和郑伟洲三人,不过此后陆丰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三人后来陆续被释放,被释放时黄梅枝和傅珠兰被羁押了一年,郑伟洲则被羁押了一年半。获释后三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陆丰检察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三人共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1年10月,就在陆丰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黄梅枝和傅珠兰两人的起诉后不久,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 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郑蔚追诉不当,应当予以撤案,“从本案案发,至郑蔚归案,其涉嫌敲诈勒索的追诉期限已经过了十九年,超过对其最长十年的追诉期限。”不过,该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本案追诉期本应于2014年届满,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陆丰法院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的另一个原因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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